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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妥速審判法
› 第14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14條
第五條
第二項至第四項,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第九條
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其他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之
第五條
第三項,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五條
第五項之刪除,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並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七條之十一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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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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