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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8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2條法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第301條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第481條下列刑法第一編第十二章保安處分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一、依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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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