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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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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5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本章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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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1-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
「法院職員之迴避」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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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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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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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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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
← 第24條
看 刑事訴訟法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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