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刑事訴訟法
› 第270條
刑事訴訟法 第270條
第 二 編 第一審 › 第 一 章 公訴 › 第 二 節 起訴
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之效力,以其撤回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準用
第二百五十五條
至
第二百六十條
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起訴」的其他條文
第264條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
第265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
第266條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第267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第268條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第269條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撤回起訴,應提…
← 第269條
看 刑事訴訟法 全文
第2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