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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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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412條
第 四 編 抗告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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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的其他條文
第4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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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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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條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
第4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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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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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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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條
前條聲請應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提出於該管法院為之。
第418條
法院就第四百十六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依本…
第419條
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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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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