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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第23條

第 五 章 附則
各省市警政機關應於警察學校附近,指定若干警察機關供學生見習警察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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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2條接受初級警察教育者,除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五條享受公費待遇外,其受升職教育人員教育期間並得帶職帶…第24條警察學校各級教師除薪俸外,並得發給研究費,其成績特優或有專門著作,或發明經審查合格者,並得發…第25條警察學校專任教師實際授課時數,超過有關教育法令所定標準授課時數者,應就其超過部分,另發給鐘點…第26條本規程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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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