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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第11條

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設置許可時,該設置許可載明之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工程圖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臨時建築許可。逾期未申請、臨時建築許可申請案經註銷或臨時建築許可逾期作廢者,其原設置許可同時失其效力。 臨時路外停車場得以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臨時使用執照(許可),依土地登記有關規定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於建物登記簿其他事項欄及建物所有權狀內註明為臨時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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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