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 第12條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第12條

臨時路外停車場開放使用前,應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報請當地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並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前項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限,應依第十條核准使用年限,期滿自動失效。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