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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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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