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 第50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第 五 章 罰則
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加徵之滯報金或怠報金,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期限屆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按月分別編造徵收清冊一次,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AI 白話解釋

「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49條本法第四十九條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於應申…第51條本法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限期改正、補辦或補正事項,其期限不得超過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第52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
← 第49條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