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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第 五 章 罰則
本法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限期改正、補辦或補正事項,其期限不得超過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十五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或扣減查定稅額之憑證。但該統一發票係…第52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無進貨事實及偽…

「罰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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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