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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第30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0條
第 五 章 稽徵 › 第 一 節 稅籍登記
營業人依
第二十八條
及
第二十八條之一
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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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的其他條文
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第28-1條
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
第29條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
第30-1條
稅籍登記事項、申請稅籍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之程序、應檢附之書件與撤銷或廢止登記之事由及其他應…
第31條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 第29條
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全文
第3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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