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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47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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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