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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貿易與經營績優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貿易額係指區內事業下列三種金額之總計: 一、產品或勞務直接銷往國外之銷售額。 二、產品或勞務輸往課稅區之銷售額。 三、進口額。 前項統計數額以海關通關資料及區內事業向各機關申報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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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