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貿易與經營績優獎勵辦法 › 第3條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貿易與經營績優獎勵辦法 第3條

區內事業貿易績優獎依下列標準核定獎別予以獎勵: 一、院長獎:全年度貿易額第一至第五名者,報經濟部轉行政院頒獎。 二、部長獎:全年度貿易額第六至第十五名者,報經濟部頒獎。 三、處長獎:全年度貿易額第十六至第三十名者,由管理處頒獎。 四、分散外銷市場獎:區內事業之產品或勞務輸往韓國、中亞、歐洲、非 洲、紐、澳、中南美洲等地區,其全年度輸出金額達一千五百萬美元 以上,且與去年度相比,其成長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產品或勞務 輸往日本其全年度輸出金額達一千五百萬美元以上者,由管理處報請 經濟部頒發分散市場獎。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貿易與經營績優獎勵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