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加工出口區建築管理辦法 › 第3條

加工出口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3條

加工出口區主管建築機關為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其分處。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加工出口區建築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