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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4條

加工出口區建築物之建造,使用或拆除應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許可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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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