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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33條

外銷事業依本辦法辦理輸出入貨品,其申請輸出入文件,採與電腦連線或 電子資料傳輸,經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管理處或分處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者,不另發給書面輸出入許可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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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