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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 第15條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5條
第 四 章 申請程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後,得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審查,符合規定者,核准其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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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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