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 第14條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4條

第 四 章 申請程序
申請設置經營加氣站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建之核准: 一 申請書。 二 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或公司籌備處申請經營加氣站業務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核符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或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四 設站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五 經建築師核章之加氣站平面配置圖,包括加氣站儲氣槽、過壓釋放管、壓縮機、加氣機及相關安全距離等。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設站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者,並應檢具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設站用地同意作加氣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申請於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內設置加氣站者,應取得工業區主管機關核…第8條使用前條第四項規定之土地申請設置加氣站者,應檢具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第9條申請人應憑前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第30條已取得營業執照並開業之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符合分裝場或加氣站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其設置地點符合…

「申請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後,得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審查,符合規定者,核准其籌建。第16條經核准籌建加氣站者,應於核准次日起三年內完成各項營運設備,並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
← 第13條看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