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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同時設置加氣站及兼營加油站業務者或已開業加氣站兼營加油站業務者,其加油站部分應符合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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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規則依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規則所稱加氣站,係指備有儲氣設施及流量式加氣機,為汽車固定容器加注液化石油氣之場所。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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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