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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24條

違反本辦法應具設備(施)或經營管理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經營許可。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或前項規定廢止經營許可,並應通知該業者繳銷執照;未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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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