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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第 三 章 設備
加氫站應於下列場所設置標示、標誌及標線: 一、明顯處標示營業主體、站名、營業時間及售氫價格。 二、儲氫槽區設「嚴禁煙火」、加氫區每座泵島設「嚴禁煙火」、「熄火加氫」及儲氫槽區操作門旁設「儲氫槽區非安全作業人員禁止進入」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三、緊急遮斷操作開關旁設「緊急遮斷閥操作位置」、槽車卸收區設「卸收作業程序」、明顯位置設「安全工作守則」與「緊急應變措施」、各開關閥門應懸掛「開」與「關」及加氫區每座泵島設置「安全作業指導」之標誌,並以白底紅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四、加氫站出入口設方向標誌,並於地面劃白色箭頭、氫氣槽車卸收區劃黃色方框及車輛加氫位置劃白色方框之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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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