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 第13條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13條

加油站應具備基本設施如下: 一 地下儲油槽:其屬汽油類者,應裝設油氣回收設備。 二 具不可倒退計數表之流量式加油機。 三 營業站屋。 前項設備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地下儲油槽與地下鐵道或地下隧道應有十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與加 油站地界線應有三十公分以上之距離。 二 地下儲油槽應固定於三十公分以上厚度之鋼筋混凝土之堅固基礎上。 三 地下儲油槽應以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覆蓋,其覆蓋範圍 應延伸至槽外三十公分,且覆蓋之重量不得直接加於槽上。 四 地下儲油槽四周及其與鋼筋混凝土覆蓋間空隙,應以乾沙填具。但地 下儲油槽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材質者,可使用經篩選級配優良之礫石 或碎石填具。 五 地下儲油槽頂部與基地表面距離應在六十公分以上。 六 地下儲油槽之排氣管管口與地面應有四公尺以上之距離,且與高壓電 線應有五公尺以上之水平距離。 七 加油機應接地,並經製造國安全檢驗合格,且距離地界線應在兩公尺 以上。 八 兼營加氣站業務者,其加氣站之營業站屋得與加油站營業站屋合併使 用,但其建築物須與加氣雨棚分開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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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