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憑前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辦
理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前項申請基地,經同意認定得作加油站使用後一年內,應檢具
第十五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 政府申請籌建,申請人逾期未申請籌建,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
撤銷其同意認定並通知地政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辦理。但因
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申請籌建者,得檢具有關證
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
限每次不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