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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第31條

第 四 章 業務及責任
助產人員或助產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助產人員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違反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業務及責任」的其他條文

第25條助產人員業務如下:一、接生。二、產前檢查及保健指導。三、產後檢查及保健指導。四、嬰兒保健指導…第26條助產人員執行助產業務時,發現產婦、胎兒或新生兒有危急狀況,應立即聯絡醫師,並予必要之急救處置…第27條助產人員於執行正常分娩之接生時,得依需要施行灌腸、導尿、會陰縫合及給予產後子宮收縮劑等必要事…第28條助產人員非親自接生,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第29條助產人員不得無故拒絕或遲延接生。第30條助產人員接受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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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