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助產人員法 › 第38條

助產人員法 第38條

助產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助產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助產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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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