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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第39條

助產機構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人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助產機構負責人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該助產機構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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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