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 第7條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第7條
第 三 章 廣播電視事業
動員實施階段,主管機關得停止申請設立廣播電視事業。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廣播電視事業」的其他條文
第6條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事業,指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所規範之事業。
第8條
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知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第9條
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或發行之節目或廣告應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
← 第6條
看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