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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第9條

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或發行之節目或廣告應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不實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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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