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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時期船舶管制辦法 第3條

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為左列行為: 一、將船舶之全部或一部讓與外國人或僑居國外之中國人。 二、將船舶或其應有部分抵押予外國人或僑居國外之中國人。 三、將船舶租賃予外國人或僑居國外之中國人。 四、向外國政府申請將船舶隸屬外國國籍。 關於漁船申請前項讓與、抵押或租賃核准者,應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 轉交通部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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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