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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時期船舶管制辦法 第4條

在本辦法公布前未經交通部核准已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所列之行為者,應於本辦法公布後二個月內檢具讓與抵押或租賃之有關文 件或影本,報請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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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