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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 第10條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第10條
輸出入動物須送動植物檢疫機關所備場所隔離檢疫者,或經核准在其他指定場所隔離檢疫者,依附表一動物繫留費收費基準計收動物繫留費。 逾越檢疫繫留規定時限後之繫留費,依延長繫留日數計收場地費及延長作業費。 在其他指定場所隔離者,經檢疫機關派員臨場檢疫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計收臨場費,免收場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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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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