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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 第13條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第13條
輸出入之檢疫物品經檢疫後,認須再為下列處理者,依下列規定計收檢疫處理費: 一、燻蒸、消毒,依附表三計收檢疫處理費。 二、海沒、飼養、栽培、運送、銷燬:依實際支出計收檢疫處理費。 輸出入檢疫案件,除臨櫃自行繕打申請書或網路申報者外,每一申請案件計收申報資料鍵輸費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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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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