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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第16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辦法所定規費之收取依預算程序辦理。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7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排妥動物隔離場所者,其繫留費依修正前之收費基準計收費用。第1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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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