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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檢疫規費,包括檢疫費、作業費及工本費: 一、檢疫費:指動植物疫病蟲害檢查相關費用。 二、作業費: (一)臨場費。 (二)動物繫留費,包括場地費及檢測費。 (三)動物屍體焚燬費。 (四)延長作業費。 (五)檢疫處理費:燻蒸、消毒、海沒、飼養、栽培、運送、銷燬等費用。 (六)申報資料鍵輸費。 三、工本費: (一)檢疫標識工本費。 (二)各種檢疫證明書分割、補發、換發、繕發副本等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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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檢疫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檢疫費:一、軍用物資持有軍事機關證明文件。二、進口軍、公糧食持…第12條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延長檢疫作業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延長作業依工作性質區分為檢疫延長作業…第14條輸出檢疫物品依下列規定計收檢疫標識工本費:一、一般檢疫標識:每件一張,每張一元。二、貨櫃專用…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第3條檢疫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援助或救濟之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免收檢疫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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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