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 第5條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第5條

檢疫物品之輸出人、輸入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申請檢疫時,繳驗結匯證件或其他銷貨證件,以憑計收檢疫費。未能於申請檢疫時繳驗者,得於發證前補行繳驗。但經有關機關授權產銷團體統一計價者,得免繳驗。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