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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 二、動物用藥品廠。 三、藥物工廠。 四、生物製劑製藥廠。 五、醫院。 六、試驗研究機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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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