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8條

飼主繁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指定公告之動物者,應自該動物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飼養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