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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 第8條
動物保護法 第8條
第 二 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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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動物保護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
第2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動物…
第3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一、飼主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第36條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指定公告前已飼養禁止輸入、飼養之動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向…
「動物之一般保護」的其他條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研擬動物保護政策、動物保…
第4-1條
各級政府應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及學習,以提升國民動物保護知識,並落實於十二年…
第5條
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飼主對…
第6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6-1條
任何人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或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
第6-2條
各政府部門之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或國防軍犬,其每周工時、服務年限、終老送養與其他應遵…
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9條
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經中央主管機關…
第10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
第11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
第12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
第13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規定:一、除…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
第14-1條
捕捉動物,不得使用下列方法:一、爆裂物。二、毒物。三、電氣。四、腐蝕性物質。五、麻醉槍以外之…
第14-2條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 第7條
看 動物保護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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