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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 第12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第 三 章 防疫
本條例
第二十四條
所稱一定期間為三年,其含有芽胞性病原體者,為十二年。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
動物防疫機關辦理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驗屍及指示後,應填載動物檢驗紀錄。
「防疫」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依本條例規定燒燬動物屍體或物品時,應於焚化爐為之;其操作及排氣,應符合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但…
第13條
動物防疫機關執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義務人徵收費用時,其費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 第11條
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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