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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第 三 章 防疫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稱一定期間為三年,其含有芽胞性病原體者,為十二年。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動物防疫機關辦理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驗屍及指示後,應填載動物檢驗紀錄。

「防疫」的其他條文

第11條依本條例規定燒燬動物屍體或物品時,應於焚化爐為之;其操作及排氣,應符合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但…第13條動物防疫機關執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義務人徵收費用時,其費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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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