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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動物防疫機關執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義務人徵收費用時,其費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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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