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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 二 章 預防
(刪除)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本條例第九條所稱關係人,係指動物繫留場地之管領人、飼養管理人、受託人或運輸中之車長、船長、機…第14-1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一、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

「預防」的其他條文

第7條動物防疫機關辦理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驗屍及指示後,應填載動物檢驗紀錄。第8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動物生體檢查之各種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10條本條例規定之消毒,其實施方法,應視環境與所擬消滅病原體之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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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