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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稱關係人,係指動物繫留場地之管領人、飼養管理人、受託人或運輸中之車長、船長、機長、職務代理人及其他實際管領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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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