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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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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標準殘留農藥之計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且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第3條動物產品中之農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者,不得檢出:第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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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