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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殘留農藥之計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且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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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