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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第6條

飼料廠及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含藥物飼料添加物時應備置簿冊,將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之使用對象、藥品名稱、使用量及販賣對象等記錄於簿冊(如附表),並予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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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