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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第7條

動物用藥品之停藥期,係指藥品於最後一次使用後,使用之動物及其產品不得上市供人食用所需之期間。 前項停藥期應按實足日數計算。二種以上之動物用藥品合併投予動物時,其停藥期以其中最長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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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