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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2條

動物用藥品之檢驗、查驗依本標準行之,本標準未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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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