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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標準於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檢驗動物用藥品,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標準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動物用藥品之檢驗、查驗依本標準行之,本標準未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訂定公告之。第3-1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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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